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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老板伙同保险公司定损员骗保 一年半作案百余起获利百万元

更新时间:2018-01-15 13:36:15点击次数:2211次

导读:

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汽车修理厂老板党某伙同两名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利用夸大或是伪造事故等手段骗保114起,骗取保险金额高达100多万元。近日,乌市天山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均获刑。

基本案情:

乌市天山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党某在经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被修车辆的车辆保险、车主的银行卡等,采取伪造第三者车辆的行车证、车辆牌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手段,故意制造或夸大保险事故,伙同时任某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唐某勘验定损,骗取保险金,二人采取上述方式作案94起,共计骗取被害单位某保险公司保险金87.97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党某伙同另一名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张某,采取相同的手段,勘验定损14起,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1.94万元;另外,党某还采取相同手段,分6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5.5万余元。

另查明,三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自首情节。

后来,保险公司稽查部门发现由唐某和张某定损的车辆中,定损金额普遍较高且车型单一,最终通过倒查的方式发现了事情的真相并立刻报案。

案发后,党某退赔73万余元,唐某退赔6.5万余元,崔某退赔7000元。

乌市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唐某、张某伪造保险事故,多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其中党某参与诈骗114起,骗取保险金105万余元,唐某参与诈骗94起,骗取保险金87万余元,张某参与诈骗14起,骗取保险金11万余元,3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均表示认罪,并能退赔赃款,对其可减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获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制度防范与严厉打击并举减少骗保发案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汽车保险业务已成为支撑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壮大的“龙头险种”。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利用伪造交通事故、冒名顶替等各种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不仅使各家保险公司深受其害,而且对汽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构成了巨大挑战。

据办案法官介绍,行为不轨的汽车修理厂是部分汽车骗保案件的罪魁祸首,这些修理厂为牟取不法利益,往往夸大汽车受损事实,甚至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另外,由于保险公司聘用的定损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定损员联合汽车修理厂,在汽车定损环节欺骗保险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在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欠缺,防范意识薄弱,特别是核保机制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投保、理赔手续等方面审核把关不严 ,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法官提醒,为防范骗保案件,保险公司应定期梳理那些可疑客户,在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建议通过赔案信息梳理保险公司定损员与汽车修理厂的关系,对存在违规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或清退。各个保险公司还应改进工作和服务流程,比如接到事故报案后尽可能让核查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提高对可疑事故的鉴别和判断能力,多询问发生事故时的具体情况,对事故进行仔细核查;要求报案人必须带齐自己的证件和手续亲自来报案,这样就减少修理厂的暗中操作。同时,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定损人员和理赔人员的素质。

同时,广大车主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选择正规店进行保养或维修,妥善保管行驶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尽量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亲自办理索赔事宜,并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千万不要受一些不法修理厂的利益诱惑,主动远离骗保事件,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