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辉到某建设公司工地打工,但公司并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其中约定,“乙方(石某)在工地上干活时出了事故,甲方(建设公司)概不负责”。因此,建设公司也没有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后,石辉干活时不慎被木板砸成重伤。事后石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公司认为,公司未与石辉签订劳动合同,且签署的免责协议中明确指出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用工单位为逃避责任,要求劳动者签订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石辉出具了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