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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保险篇

更新时间:2018-03-16 10:01:16点击次数:1534次

编者按: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1. 明确缴费途径及账户授权,谨防上当受骗。目前保险公司为授权自动付款和领款,不会出现现金支付,也不会让经纪人经纪公司代缴。


2.了解合同给付处理方式,灵活选择。分红险的红利领取,年金险的生存金领取可以累积生息、直接领取,后者还能转为附加险保费。


3. 熟悉保单借款,善用现金价值。可以满足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让手上的“死”保单变成“活钱”,且保障仍有效。借款金额大致相当于当时保单已经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80%左右。


4. 出事后没有及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应对。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间久了,保险金是不是申请不到了呢?别担心,《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1. 代理人经纪人、代理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知情。目前,保险产品“产销分离”的趋势下,大多数保险消费者,是通过代理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下面的代理人经纪人接触到保险公司产品的,那么可以通过保监会的网站,了解展业证,执业证,业务许可证,产品条款等信息。


2.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知情。保险责任是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而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所以,什么应属于保险责任,什么不属于责任免除,就一清二楚了。


3.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的知情。相对于传统的普通型保险产品,新型保险产品相对复杂,风险更高,在风险保障程度、利益演示、销售宣传、分红险分红比例、万能险结算利率、万能险和投连险账户管理等细节要注重认识。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1. 针对个人、家庭、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根据现阶段的收入、家庭企业结构、资产负债、风险偏好等个性化因素,确认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排序,并规划保额,再详细了解产品条款,最后比较择优选择。


2. 熟悉犹豫期,宽限期的期限,最大限度维护应有权益。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般是签收保险单后10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要退还所有保险费。假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约赔付。注意: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保险宽限期,是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不应存在明显倾向于一方的情形,除非双方当事人发自内心地、真实地同意这种利益倾斜。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1.12378热线。 为保证保险消费纠纷化解渠道通畅,保监会在金融管理部门中率先开通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2017年,12378热线接听消费者来电共计69.69万个,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善用接待日和“诉调对接”机制维权。保监会建立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和保险机构总经理接待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实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2017年,监管系统共接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9.3万余件,全国各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案件15万余件。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保监微课堂”微博微信教育平台累计推送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文章700余篇,文章言简意赅,深入浅出,极大了普及保险知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保险连续三年成百姓投资首选——2018年央视春节调查,15.64%的中国家庭将保险作为投资的首选,而这已经是保险连续第三年排名第一,保险的投资意愿上升到了八年来的最高!可见,只有尊重了消费者才能受到消费者青睐。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保监发(2010)57号文件,《保险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规范》着重规范了保险信息安全。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