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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保费“豁免条款”功能

更新时间:2012-11-13 10:57:01点击次数:1801次

    近几年,一些含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产品受到诸多消费者热捧,不仅是最早设置了该条款的少儿险,目前,不少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年金险也都可以附加保费豁免功能。
  保费豁免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而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保险公司继续提供相关保障,可谓真正体现了人性化的保险服务理念。如2010年,常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常太太。今年初,常先生不 幸遭遇车祸身亡。5月,常太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于保单中包含保费豁免条款,根据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后续各期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常太太在收到先生身故理赔款的同时,也获得了48.8万元的保费豁免,并继续享受保单的各项保险利益。
  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保费豁免利益在三种情况下会终止:第一种是交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交纳保费的收入来源。而且,投保人最好让家人知道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中含有保费豁免条款,一旦发生意外,就能在降低风险损失的同时,让家人能及时的继续拥有保障。
  如20093月,牧先生为妻子柯女士购买了一份附加保费豁免条款的两全险,交费期为10年,2010年初,牧先生遇意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由于投保后,他未曾告知柯女士保单附加有保费豁免条款,因此,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柯女士仍持续交纳了两年保费。直到前不久,柯女士偶然发现保单可以申请保费豁 免,于是联系保险公司。在确认牧先生的现状符合条件后,后者及时做出保费豁免决定。这意味着,柯女士的保单从2009年牧先生丧失行为能力后,就不需要再 交纳任何费用,而保障仍然有效,直至合同终止。就此,保险公司将柯女士在牧先生出意外后所交纳的两年保费,也一并退还给了她。
  当然,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这项条款这么实用,是不是一定要单独购买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保险产品呢?也不绝对,首先,有一些保险条款本身就已经具备豁免功能,不需要另外购买;不具备豁免功能的保险条款可以附加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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