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09:30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1年1月21日7时40分,被保险人苏某某驾驶浙FLV2××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路口时,因车轮侧滑,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三者卓某某驾驶的浙FAC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当天,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处理并作责任认定:被保险人苏某某负全责,三者卓某某无责。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卓某某未能与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委托律师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保险人及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赔偿其损失,其中被扶养人费用赔偿诉请2.02万元。
2013年7月31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支付被扶养人(原告父母)生活费的诉求,因之前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户口簿等有关被扶养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法律岗当场进行质证,并进行针对性辩论博弈,赢得了法院对要求原告补充证据的支持。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供了户口簿原件,但在审查该份证据时,发现原告的父母均为征地农民,且应已开始领取相应养老金。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立即向法院书面反映这一情况。该案承办法官随即与原告联系,在第一次联系的过程中,原告对这一事实在电话中予以承认,但随后承办法官想再次联系原告并对这一事实作书面笔录时,原告手机一直无法接通,尝试多次均未果。
针对原告一直不予配合,导致本案不能正常协商解决的情况,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理赔人员遂对原告父母是否领取养老金这一情况申请法院调查。经到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调查确认,原告父母均已领取相应的养老金,故原告诉请赔偿的扶养费金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核实情况后,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调查所获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诉请的扶养费赔偿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金额,避免不必要赔款支出1.32万元。
启示:
总结该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三者受伤比较严重,涉及伤残时,一般是将主要审核对象放在伤残赔偿这部分上,对户籍的认定把关也比较严格和到位,但对被扶养人的户籍审核及具体扶养费金额的审核上还不是很细致和到位。就本案而言,还是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但也应该看到,现在对于调查取证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很大难度,对于像本案所涉养老金发放情况的调查取证,保险公司是无法自行调查的,只能申请有关机关对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若无法提供具体线索,且当庭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会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根据本案启示,在处理有关征地类案件时,不仅要对原告的户籍予以核实,还应对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户籍性质等)予以核实,尤其在处理被扶养人为原告父母的案件时,还应注意被扶养人是否已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具体金额,避免造成赔付时与事实不符,合理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