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支持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对一起因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提出车损索赔而作出的免赔处理。
2011年7月4日凌晨,在龙岩人保财险投保的小轿车在龙岩市新罗区由龙门往市区方向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受损。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该车系因车速较快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路右,并认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廖××弃车逃离现场。”2011年9月16日,龙岩人保财险查勘定损人员与车主曾××签订了《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对该车作全损处理,损失金额6万元,残值作价1万元归被保险人,“对该车损失保险人按5万元进行理算赔付”。被保险人曾××于2011年9月26日和10月11日提交资料申请索赔。此后,龙岩人保财险通知其“因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而拒赔”。
2013年1月21日,被保险人曾××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岩人保财险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万元。201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后,长汀县人民法院法官做原告曾××的工作,建议其撤诉,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4月19日,长汀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013年9月9日,被保险人曾××在更换代理律师后二次起诉,诉请龙岩人保财险赔偿保险金6万元。2013年10月21日经长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诉请。被保险人曾××不服,上诉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4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摘自《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