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5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征求意见稿》对关联方、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的情形等均作出规定,并明确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其中,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相应的比例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主动管理、职责明确;穿透管理、跟踪资金;总量控制、结构清晰的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征求意见稿》也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参照适用,自保公司不适用。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基金等保险资金以外的第三方资金可以不适用穿透管理的原则,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未按要求执行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等进一步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