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上,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均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提供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等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作出了规定。上述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应当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作出了详细说明,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的职责,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代理的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