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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离婚时到底分不分?最高法院这次给你明确解释

更新时间:2017-02-09 14:48:15点击次数:2811次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据介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八个部分36条,就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尤其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保险及保险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做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审判意见指导从此以后保险代理人帮助客户进行保单规划设计就有了更为明确的司法指导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1、保单离婚分割条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摘自“婚姻家庭篇”第四条)

  第4条只有118个字,但信息含量极大,可参考下表对号入座即可……


2、保险金婚姻性质条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摘自“婚姻家庭篇”第五条)

  第5条172个字,信息含量浓度也已爆表,详细请参考下图:

  

3、保单架构设计五大思路

  在上述基础上,还要结合为客户进行保单架构设计的时候,具体问题具体剖析,根据客户的婚姻资产合法保护的个性需求展开设计。具体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理:

  1.保障婚前财产

  客户需求如果是自己的婚前财富保障,那么可以选择在婚前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这种保单架构下的保单仍然是个人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

  2.婚后给自己更多保障

  如果客户担心自己的健康及意外风险,想在婚后给自己更多的基本保障,完全可以考虑自己给自己在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如果出险,客户自己作为伤残及大病保险金受益人,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冲击。

  3.保障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客户想要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完全不掌握家庭资产的全职太太),可以考虑让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那么生存年金受益人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能够共同享有该年金利益。

  4.保护父母权益

  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并将该保单附加万能,这样生存年金部分为父母之财产,子女婚姻出状况的话不仅保单本身不面临分割,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

  5.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家中的父母无论在子女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或定期寿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父母一旦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同时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轻松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备注:为了分析的方便,本篇文章涉及的保险类型(除了做特别说明外)全部特指单一保险类型,不包含普通险种附加万能险等特殊状况。


本文转自搜狐网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