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事件后,一方面保险公司积极赔付失联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也在积极查找欠款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金赔偿给谁会因情况不同而不同。而对于银行来说,客户的欠款则会牵扯到谁来还、怎么还的问题。而保险金能否作为身故客户的遗产赔偿,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银行贷款要看有无担保
最近,一则网络转帖引发不少人的关注:某银行行长朋友给其电话说,马航飞机上有一位银行客户,目前还有700多万元贷款没还。行长问,能否查到客户是否买过保险、保额多少。如果没买保险,银行会尽快向法院申请冻结他名下的房产、存款。
马航事件后,银行开始关注客户的相关欠款信息,若发生类似情况,借款人遭遇意外身故,欠款如何偿还?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宏彦表示,借款人死亡是贷款问题中比较特殊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贷款的种类,因为不同种类的贷款清偿是不一样的。《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种类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如果是保证贷款,借款人死亡,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则由保证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抵押、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担保品来保全资产,处置担保品仍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可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以房贷为例,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住房贷款未能清偿,则房屋的继承者就负有继续偿还房贷的责任;如果没有人继承房产并归还房贷,则银行会处理房产收回贷款。
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分析师华明表示,如果是信用类贷款,需要同借款人亲属或这笔贷款的担保人联系,共同商讨这笔贷款的偿还事宜,有共同担保的,由担保人偿还;没有共同担保或者亲属不愿意偿还的,这笔贷款最终就会成为银行的“坏账”。
上述人士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借款人申请这笔贷款时,为这笔贷款投过保证保险,则这笔贷款就会由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一般这笔贷款的保费是由借款人缴纳的。在提前还款之后,可以将剩余的保费从保险公司取回。
持卡人身故 欠款谁来还
如果持信用卡消费的持卡人去世,那么信用卡中的欠款是否就成了“坏账”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表示,“信用卡持有人身故,信用卡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持有人没有任何财产,那么银行贷款就会成为‘坏账’。”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信用卡的欠款是属于持卡人个人债务的一部分,如果持卡人去世,那么必然会留有遗产。债权人,也就是银行,有权利向法院主张使用这部分遗产来偿还信用卡欠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能够主张的只是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资产,比如持卡人已婚,持卡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银行就只能主张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房产价值。如果持卡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抵扣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的继承人又放弃了继承持卡人遗产,那么剩下的信用卡欠款就会成为“坏账”。
张宏彦表示,有的银行在客户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客户提供1-2名保证人,并且保证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持卡人去世,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银行没有要求持卡人提供任何担保,则应该在持卡人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保险金能否做“遗产”处理
就马航事件来讲,若身故乘客投保人身险,身故理赔金是否能用来偿还债务?如何偿还?
张宏彦表示,保险赔付金与一般性的财产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作为借款人的“遗产”处理。因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所以在有明确受益人、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赔付金是受益人的利益,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但《保险法》还有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保险赔付金不能成为死去的借款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三种特例,则保险金依然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用于归还贷款。
保险金怎么“给对人”
据报道,在马航失联飞机乘客中,有母女两个人均在机上,其中母亲为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的客户,拥有20万元的保额。按照航空意外3倍赔付,即留下了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然而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并未指定,而是填写的“法定”。那么这60万元到底给谁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保险金的性质就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
经了解,这位母亲有一位已经离婚多年的前夫、女儿、老母亲以及一位继父。对于此案例,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保费部主管王亮这样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女儿和老母亲。但由于这位母亲和女儿在同一个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假如推定女儿先死亡,那么女儿将丧失继承权,60万元直接由老母亲继承。但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这60万元应该由女儿和老母亲各继承30万元。但女儿同样在事故中身亡,那她继承的这30万元再次变成了女儿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也就是身亡的母亲和她离婚多年的前夫,经过推断,这30万元将被母亲的前夫继承。那么,据此推断,如果这6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投保人有银行欠款,就应拿来归还欠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单受益人不指定,最终保险金给谁变数非常大。如果你购买保险有特定想要保护的人,请一定写明受益人是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个事件中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赔给被保险人的家人,还是受益人的家人呢?
王亮举个例子向记者解释:假设有对夫妻,丈夫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没有其他的受益人了,应该赔给男方的家人,即男方父母。若没有小孩的话,如果被保险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再身故,这笔保险金就变成妻子的遗产,应该是给妻子的父母。
如果这对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那从保险角度,应该推定谁先身故呢?王亮表示,推定的人不一样,这笔保险金给的人就不一样。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不能确定谁先身故,那么就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给男方的父母,这是从买保险的初衷考虑的,不管是谁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是男方,那么就要保护男方的家人。如果推定男方先身故,那么这笔钱就给了女方父母,而不是给自己的父母,就有可能违背了他当初买保险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