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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获利吗?损失补偿原则(一)

更新时间:2018-04-04 15:17:07点击次数:2263次

看案例,判损失补偿!请听题


下面的案例,都涉及到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您能分辨清楚吗?如果不能分辨清楚,请继续看下文。


01

案例一:关某投保了家财险附加盗窃险,后家中价值4000元彩电被盗。案发3个月内公安局未侦破此案,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再后,在一次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关某意外发现自己彩电,其证明后领回彩电,不过更换了一个零件花费80元。这事被保险公司知悉,保险公司要求要么收回彩电,要么要回赔款,只能二选一。而关某认为彩电在有限期内被盗,后失而复得是公安局破的案,和保险公司无关,拒不交回彩电或退还赔款。请问谁理由合理吗?


02

案例二:某年5月31日某县农民郭某与保险公司订立麦场夏粮火灾保险:投保小麦5.6亩,预测亩产600斤,每斤0.4元,合计承保小麦3360斤,保险金额为1344元。后当年6月11日收割结束后麦场摊晒起火,小麦所剩无几。当天郭某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消防人员火灾现场勘查,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烧剩小麦共计370斤。于是郭某主张赔付比预期量3360斤减370斤后的2990斤小麦费用,共计1196元;保险公司异议产量没那么大,只按照实际产量赔付,但其无法举证。试问,法院会采纳哪一方意见?


03

案例三:某年2月张先生被江某驾驶大货车撞伤住院医疗,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全责。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险。请问:他获得江某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1万元的保险金?

看原理,明损失补偿!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


质的规定: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量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


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为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


例如: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按照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约定为保险人保障的限额,当实际收获量低于约定的保险产量时,保险人赔偿其差额;当实际产量已达到保险产量时,即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指保险人对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不予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率)时才承担责任。特别是采用绝对免赔钡(率)赔偿方法时,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本得不到赔偿。绝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率。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从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本质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金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得结论,晰损失补偿


案例结论


案例一结论:保险公司理由合理。原因——根据保险补偿原则量的规定,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关某因为彩电被盗事件最终获利3920元(扣除80元修理费)和原有性能的彩电,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关某只能在彩电和赔款中二选一。


案例二结论:法院会采纳郭某意见。原因——按照保险补偿的因素。保险公司是主张实际损失赔付,但其无法举证。保险公司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但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以保险合同总规定保险金额为据。法院采纳郭某按照保险金额赔付。


案例三结论:其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继续赔付。原因——其投保人身保险中健康险,医疗健康保险的理赔属于人身保险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医疗保险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一样,也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过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请求权一般也可以分别行使。张先生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金,除非保险条款有相反规定,否则并不影响张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其数额在1万元保额内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非医疗费用的范围。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