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刘某不久前在所在包装厂工作期间,被打包机割断手掌。由于包装厂并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于是刘某就找工厂要求赔偿。谁知道,工厂老板为了逃避责任,竟然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刘某想知道,他应当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该企业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该职工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获得的相关待遇均由该企业承担。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责任,企图通过注销不予赔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徒劳的。因为根据法律,企业在注销时,应当结清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职工的各项相关待遇。因此,刘某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 被责令关闭、 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