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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拉客酿祸商业保险拒赔

更新时间:2014-12-16 15:15:10点击次数:2640次
 

案情

上海青浦区吕某将私家车改装为出租车,拉客途中不慎撞死行人。面对死者家属的巨额索赔,吕某满以为保险公司会为其莽撞闯下的祸埋单。日前,法院最终判决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部分的40余万元由他自己承担。
     
吕某驾驶黑车在远郊偏僻的小路上快速行使,即使路灯稀疏,他也不减速,结果将一名欲过马路的中年男子当场撞死。嗣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和确保安全,司机吕某亦未观察清楚道路行人通行情况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均存在违法行为,故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为求得赔偿,将司机吕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是由于被告司机驾驶非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违反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同意商业险部分的赔偿。对此,吕某抗辩称,他购买的是二手车,商业险保单是通过批单的方式过户给他的,他对其中的特别约定并不知情,所以该特别约定对其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原告方也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商业险部分拒赔有失公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且持有该商业险保险单,理应对相关条款予以知晓,根据其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明确其系开黑车,从中获利,属从事营业性运输,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被告吕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7.3万余元的60%计40余万元。
评析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明确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吕某持有该商业险保险单,理应对相关条款予以知晓,而开黑车的行为也显然使得其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吕某也未告知保险公司。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转载自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