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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芦山地震实施 “通融赔付”

更新时间:2013-04-24 14:14:07点击次数:3089次

     记者 李画】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工作组在四川成都召集四川省保险机构有关负责人,就保险业抗震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十条明确要求。地震灾民可享受“车险理赔不必到定点修理厂”“延长保单缴费宽限期”“保单质押贷款减免复利”等政策。

  保监会要求,保险理赔服务要重合同、守信用,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应赔尽赔、通融赔付,赔付次序先人后物、先简单案件后复杂案件、先个人后企业。对于理赔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按照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原则掌握。这十条原则分别是:

  第一,对于被保险人因灾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确定是保险客户,都要全额及时给予赔付。财产保险业务比照此原则赔付。

  第二,对于暂时不能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要按照不低于预估赔款的80%先行赔付。

  第三,对于因灾造成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基本吻合,保险公司要及时受理并给予无保单赔付。

  第四,对于身份证明灭失或者损毁的,或者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的,凭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及时给予理赔。

  第五,对于客户伤残程度不能及时准确确认的,要按照预估伤残等级确认并给付赔款。

  第六,取消定点医院限制,保险消费者到临时救治医院(点)或乡镇卫生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赔付标准处理,同时放宽客户用药项目限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付取消定点修理厂的限制。

  第七,延长保单缴费宽限期,对于不能及时缴纳续期保费的灾区客户,宽限期延长到120天。

  第八,对于灾区客户延迟报案造成的额外费用,或因地震造成保单遗失、污损需要补发保单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第九,给灾区客户提供利率优惠的保单质押贷款服务,减免保单复效利息。

  第十,客户要求现金支付的,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作为理赔款;客户要求转账的,保险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3年4月22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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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