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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新解保险“病有所医”的价值

更新时间:2021-08-20 10:19:09点击次数:1512次

“民法典”时代新解“病有所医”的价值


《增广贤文》有言:“贫无达士将金赠,病有高人说药方而对于大众而言,治疗疾病的最好方式不是等待高人悬壶济世,亦不是在各大众筹平台等待善心人士伸出援手,而是购买一份保险,、才不会因为经济问题造成治疗上的阻碍。过去,保险的“病有所医”主要解决的是“生病后难以获得治疗机会”的矛盾,但伴随社会的发展、国家医疗体系逐步完善及社会大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现在进一步升级为“生病后能否得到更好的治疗方案”、“能否安心地接受治疗”等问题。比如,是选择国内三甲医院、普通医院还是海外医院,术后是服用进口药物还是社保内用药进行辅助治疗,治疗期间是否要担心个人收入损失的问题等,相应的保险产品都赋予了客户多样化选择的权利,也让“病有所医”的价值更加立体、更加丰富。特别是在法治社会,保险“病有所医”的价值还多了一层含义—有效保护受益人的权益,保证重大疾病理赔金的专款专用,避免引发家庭矛盾等。我们可从以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中感受一二。

相关案例:

几年前,家住江苏昆山的李女士被诊断罹患乳腺癌。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外地做生意,原本每个月回家一次,但自从李女士患癌后,他渐渐地连家也不回了。后来,李女士因为两年前购买的一份重疾险获得82万元理赔金。万万没想到的是,周某得知后愤愤不平,起诉要与李女士离婚并分割这82万元。他的理由是妻子购买保险是在结婚后,这笔理赔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让他没想到的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准予离婚,82万元属于个人理赔金,不予分割!

案例分析

为何法院会判决这笔钱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当时的《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一方由于生命健康的原因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属于夫妻一方。而重疾险由于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属于对个人人身损害的补偿,理应归个人所有。而在民法典中亦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见,法律不仅保护了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被侵犯,还保障了保险的“病有所医”价值。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这并不是耸人听闻的话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见“妻子患重病,丈夫闹离婚”“妻子患白血病欲卖房救命,丈夫坚决不卖”等令人难过的新闻。倘若他们在这之前有购买健康险,不仅能有效保证家庭和睦、夫妻和谐,患病的一方也能安稳治病,确保“病有所医”!

《民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编辑:四方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