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人们又一次陷入震惊和悲痛之中,40个鲜活的生命在惨烈的动车追尾事故中丧生,数百人遭受到伤痛的折磨,给遇难者家属带来无尽的哀伤。但“7 . 23”事故中保险保障之匮乏再一次给我们带来思考:保险营销去向何方?在追求高业绩高速度的同时,如何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如何满足消费者提高保障的需求,如何扩大保险覆盖面,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7.23”动车事故带来的思考
灾难发生以后,人们依然没有把目光聚集在保险业的理赔上,我们看到的是事故的责任方与遇难者家属之间在有关赔偿数争执和讨价还价。温家宝总理在会见遇难者家属代表时说,这种情形令人心痛!
虽然保险业在第一时间启动了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开通了理赔绿色通道,但据核实,在死难者和受伤者之中,投过保的人所占比例极低,已经投保的人其保额也极低。根本无法通过保险来发挥作胙用,更令人遗憾的是,其中一名死亡客户得到的赔款居然仅比其所交保费多出几千元,令人晞嘘。
据说,发生追尾事故的甬温铁路线上安装了三重安全保证。从理论上说其安全应当是有保证的。然而,不幸的是,7.23“动动车追尾事故还是发生了。
无法选择的责任赔偿
事故发生以后,铁路部门先是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规定赔付17.2万元作为基数,其中括旅客购票的,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最高赔付限额为2万元;铁路运输企业赔付的部分15万元;和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2000元。加上20万元的所谓“保险理赔”,共计37.2万元。
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家属赡养费等总计不超过45万元。如果死者家属事发后在短时间内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这样,当时39位死者家属中有5位接受这份赔偿方案,达成了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的意向协议。
随后,又“经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7 . 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将赔偿额提高到合计91. 5万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所有赔偿金的领取均须凭火化证明。
至于20万元的“保险理赔”依据是什么,没有任何信息表明铁路部门向商业公司购买过20万元的意外险。找不到保险理赔依据。是多是少无从考据。
而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最高额2万元更是滑稽,近20年来,火车票价不断攀升,这部分按票价2%抽取的保费也水涨船高。但保额却一直维持在2万元的低水平雷打不动。
相形见绌的商保理赔
与此同时,保险业也立即启动了理赔排查工作。但截至7月29日,据多家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涉赔额总计只有约300余万元,共涉及伤亡人数70余人(遇难人数占21人),涉赔人数仅占本次事故伤亡人数的30%多一点(到7月28日晚,官方统计实际死亡人数40人)。
在上述涉赔客户中,有一位身故客户购买的是一款银保理财分红险,保费约为3万元,此次获得的赔款仅比所交保费多出几千元。这便是理财产品在遭遇理赔时所面临的尴尬。
整体来说,保险业在此次事故中的理赔表现远不及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极低的投保比例,极少的保额,再一次让本应站在灾难救助最前沿的保险公司,讪讪地靠边站了。
保险营销去向何方?
“7 . 23”事故中保险保障之匮乏再一次给我们带来思考:保险营销去向何方?在追求高业绩高速度的同时,如何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如何满足消费者提高保障的需求,如何扩大保险覆盖面,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现如今,我国人身险市场投资型产品高居榜首,保障型产品被边缘化,今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已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的91.6 % 。很多营销员在保险营销中大讲收益,很少谈保障。其实,对于多数保险消费者来说,首先应考虑的是保障问题,在自己的保障问题尚未解决的情下,谈何收益?普通客户万儿八千的保费投入,不是让他们用于购买纯保障性险种,却鼓动他们以此投资“高收益性”险“创收”,又能获得多大收益呢?
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异常迅猛,但在历次重大灾害发生时,保险业的理赔却很乏力,于是,连保险公司也加入到了社会捐款行列,在捐款名单中,保险公司的名字非常扎眼,但让人感觉很不适应。保险业的正业是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保险保障。但目前,险业从宣传到销售,再到员工考核,乃至整体发展,似乎已经偏离了自己的正轨。甚至可以用“不务正业”来形容,这样的发展即便速度再高也是一种畸形的发展。现实呼唤保险业回归正轨,回归保障,保险业应以实际行动切实承担起自己的神职责,刻不容缓。
----摘自《保险赢家》